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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厦消防大队火调《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表》资料作假,影响法院判决,受害人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吴德友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18-03-14 19:52:50
状态:
已回复
编号:179893
东莞市消防局塘厦消防大队出具的“东公塘消火认字[2017]第000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中关于东莞市奇铭实业有限公司<<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的认定,涉嫌资料作假,2017年05月19日在要求受害人吴德友如实填写统计表中左半边资料并故意把右半边空白先骗取受害人签名按手印,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再由消防大队自行打印调低统计表右半边数据再签消防大队的名并盖上消防大队的章,造成一种假象:即同一张统计表经过受害人和消防大队双方共同签名确认,涉嫌资料造假。而此份错误的资料在后续受害人索赔火灾损失过程中,法院直接采用了这份错误的资料,给受害人的火灾损失索赔造成了重大损失,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权益。后受害人和律师三次向东莞市消防局信访办信访,请求消防局或塘厦消防大队改正这份统计表,均无法得到消防局信访办的直接答复,他们总是避重就轻地玩一些文字游戏,说一些模棱两可推卸责任的话。现进行网上投诉,并请求消防局重新调查这份统计表的制作流程,结合现场实际,实事求是地调查火灾损失,并重新如实填写<<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
阳光热线: 您好!关于向我塘厦大队提出对2017年4月28日东莞市康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火灾(火灾事故认定书:东公塘消火认字[2017]第0002号)档案中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表》有异议,现回复如下: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表》是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给受损单位和个人填写,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申报的资料,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进行统计,然后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统计存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是价格鉴定机构,统计的数据仅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统计使用,不能直接作为财产损失赔偿的依据,建议你单位聘请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 特此回复。 东莞市公安消防局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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