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石龙西湖营业厅未依法向消费者开具发票
本人到中国中国电信石龙西湖营业厅办理业务时,因设备遗失须向该公司缴纳相关费用。该公司在收取费用后,未依法向本人开具发票。业务员解释称其业务系统操作不了,只能开具收据。敢问该公司系统是否凌驾于法律之上,该公司内部的业务系统操作不了就可以不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上述两部法规均已明确经营者“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而不是可以开,可以不开。该公司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上述两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阳光热线: 现就阳光热线编号184311标题为“中国电信石龙西湖营业厅未依法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的投诉答复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该投诉件,迅速开展了调查。经实地核查,被投诉营业厅隶属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石龙分公司。被投诉营业厅相关负责人反映:投诉人3月份到被投诉营业厅办理业务时,被投诉营业厅营业员按照电信条款约定的后付费产品拆机流程,为其现场办理暂停业务,次月再办理取消,双方手续、流程符合规范要求。按照电信服务规定,如果用户提前办理拆机业务则可能产生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由电信系统自动在次月正式办理拆机时生成,营业员在办理业务时都需要向用户说明和解释。4月投诉人到被投诉营业厅正式办理拆机业务,无产生违约金,被投诉营业厅无收取投诉人违约金,不存在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问题。 此复。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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