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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沥镇东成花园业主恳请东莞市房管局就东成花园业委会筹备选举过程中产生的10个疑问作出合理回复

cwu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18-05-02 11:02:40 状态: 已回复 编号:184367
处理用时:22天21小时15分
 我们是东莞市横沥镇东成花园业主,自从2016年9月16日向横沥镇政府申请召开业主大会换届选举业委会至今。在筹备过程中遇到了各种问题和阻碍。现在我们将其中的10个问题请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正确的答复,使东成花园召开业主大会换届选举业委会得以顺利进行。 经横沥镇政府同意我东成花园业主大会筹备组于2017年4月1日成立。筹备组业主成员在筹备过程中向横沥镇房管所申请信息公开发现东成花园一二期的物业服务合同从2005年楼盘开售到现在2018年并没有在东莞市房管局进行备案。请问1、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没有备案的情况下进场管理是否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怎么处理?。请问2、开发商在物业服务合同没有在东莞市房管局备案,物业服务合同没有在楼盘销售现场公示,没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第三条最后注明与物业公司签署了物业服务合同。直到今天为止东成花园一二期的业主绝大部分都没有见过物业服务合同,是否侵犯了买受人的知情权?是否违反了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怎么处理?请问3、贵局作为东莞市房地产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筹备组业主成员在开发商提供的小区资料中发现开发商东莞市东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日与东莞市金锦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而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的区域并没有包含一期的1座至12座;二期的16座至23座。这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委托管理的只有三期出售的13座、15座、25座至32座。并且这份合同是有在东莞市房管局备案的。然而东成花园第一届业委会的成立时间2011年11月,并到东莞市房管局备案通过,任期三年到2014年11月任期结束。而开发商与东莞市金锦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时间正好在东成花园第一届业委会的有效任期内,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首届业委会成立后必须由业委会与委托管理的物业公司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而由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时失效作废。如果业委会放弃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必须要召开业主大会;得到50%的业主同意并公示没有异议后才能通过。而且业主大会通过的决议也要到房管部门备案。请问4市房管局在明知道东成
问政部门:横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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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您好,经了解,东成花园由东莞市东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分三期开发建设,其中第一期和第二期于2011年前竣工交付,第三期于2016年竣工交付。该小区第一期和第二期的业主在2011年选举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委员并经我局备案,该业主委员会于2014年任期届满后未能及时选举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且业主委员会在任职期间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上述情况,我局回复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第三期物业服务合同于2012年在我局备案。当前,该项目第一、第二和第三期均由东莞市金锦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但该物业服务企业并未提供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到我局备案,我局将根据《信用档案》的相关规定对该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扣分;

 

	   二、根据《简政强镇事权下放》的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处罚权已经委托了横沥镇人民政府,如果投诉人有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证据,请及时向横沥镇人民政府反映并要求该镇人民政府。

 

	   三、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的通知(东府办【2017】27号)的职责分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作和活动由镇人民政府具体指导、协作和监督。业主可依法请求横沥镇人民政府对你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进行指导、协作和监督。

 

	   四、根据《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第58条“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的规定,该小区也可以由属地社区居委会代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协作和监督之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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