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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地下车库变相出售问题

爱之以恒 来自:未知 发布日期2018-05-24 13:51:25 状态: 已回复 编号:186579
处理用时:10天17小时44分
你好,最近我们小区(万科松山湖一号四期)在变相出售人防地下车库,我在网上查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不得设置专用停车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停车费,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请问,人防地下车库是不是不可以固定车位出租呢?
问政部门: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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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您好!感谢对人民防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人民防空工程,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统一调配使用;在平时可按有偿使用的原则开发利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投资建设单位以出让人防地下室内车位平时使用权等形式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除应遵守人民防空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应当符合《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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