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外地户口的人为什么不能全提取自己的公积金?
东莞公积金中心的领导, 请问,作为外地人来莞务工,离职离开东莞了,为什么不能全部提取自己剩余的公积金?打12329给你们,说里面的钱就算我们离职和外地户口,都不能提取了,要等到退休以后才能取出来。听到这里,我就纳闷了,我们是一个农民老百姓,哪来的退休可言呢?就算我们农民有退休,那过了几十年以后我们还能为了这点钱辛辛苦苦的跑来东莞取?所以,我希望你们能尽快的认真的答复,不要讲什么房产房产的,我们农民工没能力在东莞买。谢谢!
您好,办理离职或失业提取,按“旧钱旧办法、新钱新办法”执行。2015年3月1日以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外市户口职工离职或本市户口职工失业时均可提取,没有时间限制。但3月1日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能再以离职或失业情形提取,只能按符合《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的提取情形提取。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申请人带齐所需资料后到本市公积金提取业务受托银行经办网点办理。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仍处于正常状态的:1.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2.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3.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已办理绑定账户的无需此项)。 本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发的国家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职工的法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互助性、长期性,不缴存住房公积金是违法行为。《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出台前经过充分调研,并听取了有关镇街、部门、商会、企业和员工代表意见,经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表决,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实施,此次政策调整主要是希望回归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提取情形和住房保障上来,是权衡各种利弊的结果,并且《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规定3月1日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能再以离职或失业情形提取,正是为了回归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精神,使住房公积金更多的用于提高职工住房保障职能上来,但为了政策的平稳过渡,同时规定3月1日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仍可以在外市户口职工离职或本市户口职工失业时提取,给您造成不便,我们深感歉意。 若市民不符提取政策规定的可办理转移业务,申请人只需到新缴存地归集银行办理即可。市民可根据《关于正式启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的通知》(建金服函〔2017〕23号)要求,只要新单位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已上线该转移平台,职工可凭身份证到新缴存地的归集银行办理转入即可。如有疑问,请联系12345热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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