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写转诊单要求本人到场和当地镇医院的病例才能开转诊单?
买了社保去其他医院看病需要写转诊单,这个可以理解,但是,不能理解的是,企石镇下截社区,某位男性医生左右病人选择哪间医院就诊,社区医生要求病人去当地镇医院就诊,要求镇医院出病例才能去社区门诊写转诊单,这样子不是耽误了病人的看病时间吗?前提是之前已经写过几次转诊了,现在是写转诊单修改了规定还是什么原因需要这样子?社区医生还说了镇医院就没有这个药了吗,需要去其他医院拿这些药吗?一开始就在另一所医院看病,一直都是同一个医生治疗的,这样子原来的医生比较清楚情况,能比较有把握地知道药物用量跟病人的身体状况,而且效果也还不错,觉得可以一直看下去。社区医生是否有这个权利要求病人该去哪所医院看病呢?除此之外,跟身边几位朋友咨询过相关问题,得知企石好几所社区门诊都要求本人到现场写转诊单,要是本人不方便,是否不能写转诊单去看病呢?本来医保是便民的服务,现在却变得如此麻烦,每天每所医院都那么多病患,而且很多医生的号源都是很紧缺需要提前预约的,看个病本来就不容易了,现在到写转诊这里也变得如此麻烦了,如此一来如何便民一说?
您好: 关于您放映的问题,我镇社区服务中心对此事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反映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我镇下截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生转诊的做法是符合社保相关政策的。根据《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参保人在其社区门诊就医点就医,主诊医生可根据病情诊治需要,按照逐级转诊原则为参保人办理转诊,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准后,可转诊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镇(街)定点医院门诊部(指该医院本部门诊部,下同);因病情急需,可直接转诊到定点专科医院门诊部或市内定点三级医院门诊部”,因此,对需要转诊的患者,社区医生首先建议转诊到镇(街)医院是符合规定的。 上述医保政策也明确规定患者的转诊由医生根据病情诊治需要决定,对于在上级医院诊治的患者,在病情稳定后,适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治时,就应留在社区诊治,因此,社区医生必须要查看诊治资料,以便了解复诊患者的诊疗过程和病情变化,做出转诊的决定。这也是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 此外,根据第三十八条“以下就医就诊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自行提出不适合病情需要或不合理合规的诊疗要求”和近期《东莞市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坚决查处“无诊治转诊”现象,在没有经过诊治、无法了解病情的情况下,为患者办理转诊,事实上,也是骗取医疗保险行为,因此,我中心医务人员是无法为无诊治患者提供服务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医疗机构,更是健康管理机构,不是转诊办事机构,参保病人是否转诊不是由患者本人或家属决定的,而是由全科医生根据病人的疾病情况和自身服务能力决定的,如果病人不经社区医生诊治直接办理转诊,按国家规定是不予受理的。国家医疗改革明确实行分级诊疗制度,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处理的疾病就必须留下治疗,不能转诊到医院。此外,国家保障的基本医疗是有条件限制的,它不仅限制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也限制群众自由就医的行为和享受的医疗服务内容,不可能满足和解决群众所有的医疗需求。因此,参保病人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才能报销其医疗费。当然,在不使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时,病人完全可以按个人意愿或条件享受任何医疗服务。 关于参保病人转诊的诉求,我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没有违反政策情况下,制定以下便民措施: (1)我镇参保病人均可直接到中心门诊就诊,不需要经站转诊。 (2)对急危重或需住院的患者,可直接到医院住院,不需要办理转诊。 (3)对在门诊抢救的急危重患者,可直接到医院进行抢救治疗,不需要办理转诊,事后带抢救证明及相关资料到我中心办理返回结算报销。 (4)考虑患者晚上看急诊的需求,从晚上21:30至次日早上8:00,患者可不用办理转诊,直接到医院就诊,事后带相关资料到我中心办理返回结算报销。 (5)对行动不便的普通疾病患者,可签约家庭医生服务,通过家庭医生预约登记,我中心将在合适时间安排家庭医生上门服务,核实身份和病情后按规定办理转诊。 再次感谢市民对我镇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批评与监督。我们将力争镇委、镇政府的大力支持,努力提升自身医疗服务能力,不断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开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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