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阳光热线问政
阳光问政>问政详情

在邮政代开的个人劳务报酬发票,付款单位还需要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吗?

何小吻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19-01-08 12:26:14 状态: 已回复 编号:206235
处理用时:9天0小时40分
我在邮政局以个人身份代开了服务费普通发票,扣了1.2%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增值税附加税。因为劳务报酬个税是20%的,我就有疑惑邮政局只扣了1.2%,20%与1.2%的差额部分还需要征收申报个得税吗?我把代开发票交给付款单位请款,付款单位是否需要对我的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吗?
问政部门:税务局
分享

官方回复

阳光热线专栏:


	     现就阳光热线“意见与回音”206235号的群众来信回复如下: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仅指自然人),自2014年9月(税款所属期)起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其他收入,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调整后的《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其中服务业适用带征率为1.2% 。我局已委托邮政部门代征税款、代开发票。因此,该纳税人不需要就已代开发票的收入重复缴税。


	       如纳税人仍有疑问,请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22887807。


	       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19年01月14日

问政人评分

5分

我要说两句

0参与

0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
  • 知东莞App
  • 东莞广播电视台
    微信公众号
  • 东莞阳光网微博
  • 东莞阳光网
    微信公众号
  • 东莞电台
    微信公众号
  • 莞视频微博
  • 民生视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