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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申请宅基地的事宜

模特1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19-03-15 09:42:50 状态: 已回复 编号:210234
处理用时:12天1小时0分
各位领导:您们好!
    很高兴贵领导在百忙之中阅读此求决,根据《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第三十六条第(一)小条;第三十七条第(一)、(三)小条、第四十条等规定;由于目前住房已不能满住8人住房需求(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0平方),本人符合以上规定,并且本村不在控建区域,请问可否申请宅基地,并且如何流程申请宅基地,谢谢。如此求决事项,给予您工作上带来不便,敬请体谅村民的住房需求,再次感谢。
问政部门: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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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也就是说宅基地的登记是依审批登记的。同时根据《关于加强我市村居民公寓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东府〔2004〕179号),我市自2004年10月1日起,除市政府同意的项目,国土部门不得审批新建独院式私房用地,建设部门不再新办独院私房报建,房管部门不再核发独院私房房产证。


	《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于2015年6月10日,有效期为两年,业已失效。即使该文有效,你在来文中提到的《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四十条等规定,均是在第四章《农民安居房建设》的内容,而根据《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款关于农民安居房的定义表述,农民安居房不是申请宅基地的依据。故而在现行政策下,新申请宅基地审批并登记并无政策依据。

问政人评分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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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与

1评论

  • 模特107-03
    之前都是用官腔回覆,像機器人。
    来自: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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