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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个税咨询
wenz658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19-03-15 11:15:40
状态:
已回复
编号:210247
尊敬的税务局: 本人2016年从深圳来莞工作,看到东莞这些年的快速发展和考虑到子女教育上学的问题,计划在东莞定居,用完所有的积蓄和亲戚朋友的借款,购买人生第一套房子,今年春节后在东莞看签订了一个二手房,房子交易价150万元,该房契税发票时间2016年3月,已经满2年,房产证时间是2018年4月。 按照东莞市之前的个税缴纳政策,缴纳买卖差价的20%需要缴纳14W左右个税,如果按照2%的办法执行个税缴纳,只需要缴纳3万元。请问我这套房是否能执行2%的个税政策,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缴纳增值税可否可以参考契税发票时间(满2年免增值税)?
阳光热线网络问政平台: 阳光热线网络问政平台转来编号为210247的来信,现就相关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1.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于纳税人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以上两种方式在二手房交易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同时存在。 对于纳税人能提供契税完税证明的,视同已有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二手房交易增值税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购房时间的确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房地产权证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不一致时,按照孰先的原则处理。 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能提供契税完税证明的,可凭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按上述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如来信人仍有疑问,请致电0769-22630223与我们联系。 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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