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人名下没有宅基地也不够房住,申请宅基地的事宜
各位领导:您们好!关于本人名下没有宅基地也不够房住,申请宅基地的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等相关规定)、《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第二条(改革试点中涉及的重点问题和修法建议 第三款 关于宅基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并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二、年满20周岁确需另立门户,以及三代以上同堂并且已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三、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 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土地管理法》之宅基地申请等相关规定,并且本家庭现3家户口(注:已分开3个家庭户口薄)9人住在一百多平方的房子,已经远远低于人均住房面积之条件,另本家庭有一位退役军人,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等相关规定,本人符合以上条件申请农村宅基地建房,望各位领导体谅本村民实际住房需求,特此申请宅基地一块,谢谢。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也就是说宅基地的登记是依审批登记的。 请你到有权部门申请用地审批,待取得用地审批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备齐相关资料。并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镇街不动产登记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我中心作为登记机构,将严格履行不动产登记的审核职能,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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