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阳光热线问政
阳光问政>问政详情

塘厦镇宏业中心花园的业主被一张“红头文件”压垮了幸福和前途

宏业商户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19-04-29 21:18:25 状态: 已回复 编号:214355
处理用时:14天7小时30分
尊敬的市发改委的领导:
       您们好!
       我们是塘厦镇宏业中心花园的业主,我们要揭发管理处(东莞市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筒称:该公司)暗箱操作冒充业主签名,使用欺骗手段非法取得东发改价格备塘[2015]18号批文,该批文在没有一户业主知情下,纯属造假行为,如此嚣张跋扈、胆大妄为欺骗政府和业主。2014年1月,该公司先斩后奏进行物业费涨价并实施新收费标准,直到2015年7月才把批文骗到囊中。该公司在涨价一年半当中多次与业主发生冲突、激化矛盾,还使用恐吓、骚扰、威胁打击报复等手段来对付业主,老板娘还顾请了十几位彪悍黑恶人员来镇压业主,小区充满着杀气腾腾、剑拔弩张,搞得业主惶惶不可终日!我们进行投诉、上访也阻止不了该公司执意涨价。最终,老板娘的强势一手遮天,软硬兼施迫使业主陆陆续续交费,有部分业主以拒交来抗议不满,确遭到停水停电的待遇,业主们无法正常生活,被迫无奈只能乖乖的交钱。意想不到发改委的一张红头文件,给本小区业主日后带来诸多困扰和争议,无良的奸商比诸葛亮还能算,我们无声无息的掉进陷阱,现把该公司的阴谋诡计揭露出来:
     一、红头文件
     业主们被迫缴交物业费,已经造成经济损失了。直到去年12月,因筹建业主委员会被该公司打击报复被迫中断,业主找该公司讨说法时才看到了这份批文,这让业主们大惑不解的红头文件内容显示:“有过半业主同意调价”,这让业主们很惊讶!业主们根本就不知道这份神秘的签名同意从何而来?据该公司辞退员工讲述,该签名资料是由公司内部几位员工冒充业主签名的,使用作弊造假手段来欺诈政府和业主,挣钱手段如此恶劣,这和抢劫、谋财害命有什么区别?
    二、乌龙陷阱
    该公司想长期垄断本小区物业管理权,老板娘运筹帷幄,布下天罗地网来对付业主们,涨价物业费本身就是违规乱涨价行为,业主们别无选  择只能交钱,抗拒交钱就等于掉进陷阱。本小区在艰难的条件下筹建业主委员会,到了差不多投票阶段,该公司突然来个打击报复,举报筹备组成员曾经有拖欠物业费记录,被房管所采纳,有5位业主因欠费被取消筹备组成员资格。一位遵纪守法,热爱党,热爱祖国的公民,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抗拒缴费犯下错误!造成被剥夺了被选举权的权利,这个教训真深刻!一个伪造证据欺诈政府和百姓的不法公司负责人就能逍遥法外,这是什么逻辑?难道这就是依法治国吗?
    三、电费陷
问政部门:发改局
分享

官方回复

您好!电子函件收悉。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对我们的信任,现就您反映的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10〕1号)和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东发改〔2014〕318号)的有关规定,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市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双方自行确定。目前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为(单位:元/平方米•月):1.住宅(无电梯)1.80;2.住宅(带电梯)2. 40。以上标准为最高价格,下浮不限。因未查询到您提及的“塘厦镇宏业中心花园”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的信息,具体价格管理形式按以上规定执行。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双方应严格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物业服务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变更或调整的,应按照《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关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重新约定后执行。在指导价范围内调整物业服务收费属合同行为,如对调整过程或重新约定的内容有异议,可按《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循法律途径解决。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属于事后备案,属备查和告知性质,不是政府行政审批行为。企业是否备案对物业服务收费的执行不产生影响,物业服务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执行。根据我市简政放权有关规定,物业服务事后备案由塘厦镇工信部门承办。经查,您反映的塘厦镇宏业中心花园物业服务收费在塘厦镇工信部门办理了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手续。如前所述,塘厦镇工信部门只作形式备案,即价格主管部门的备案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后,向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告知的行为。备案回执是收到备案告知后的答复行为,该行为并非行政许可,没有为双方创设任何新的权利义务,不会对双方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影响。因此,如对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等有异议,可向当地政府、社区等反映协调处理,或按《合同法》等循法律途径解决。
此复

问政人评分

1分

我要说两句

0参与

0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
  • 知东莞App
  • 东莞广播电视台
    微信公众号
  • 东莞阳光网微博
  • 东莞阳光网
    微信公众号
  • 东莞电台
    微信公众号
  • 莞视频微博
  • 民生视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