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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入学,计算年限

该用户已重置 来自:未知 发布日期2019-05-29 10:57:39 状态: 已回复 编号:216934
处理用时:25天0小时15分
经细阅2019年度东莞积分入学积分项目,对其中部分项目的积分计算年限口径觉得不合理。在计算“在莞服务年限”“在莞居住年限”“在莞参保年限”时,计算积分的年限是以审核积分方资料日为截止,这体现了时间的直观性,此项本人觉得合理。但是在计算“在莞纳税情况”时,却是按“近3个纳税年度”或“近5个纳税年度”计算,最主要的是,文件中说明,所提及的”年度“中,是不含2019年1月~6月11日这个时间段。这个空档期有半年时间那么长,为什么不能计算在内呢(不能以税费的统计、登记周期等等原因来作理由或籍口)?在这6个月的时间内,如果已完成了相关税费的缴纳,作为积分方来说,都以真金白银的把税费足额给交付了,且是在报名规定时间的截止前,有什么理由不能计算积分呢?而且“2019年的积分入学”本是2019年度事情,却出现了有6个月那么长的空档期不纳入计算范围内,这种计算方法,是否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呢?为保证积分各项涉及到的计算年限一致性,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否可以把“在莞纳税情况”一项的年限计算调整与“在莞服务年限”、“在莞居住年限”、“在莞参保年限”计算年限的原则来计算呢?请领导们或相关人士谨慎考虑,酌情处理。
问政部门: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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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阳光热线专栏:
	
	
		   现就阳光热线“意见与回音”216934号的群众来信回复如下:
	
	
		       2019年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在莞纳税情况”项目的积分计算是按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的通知》(东府〔2017〕36号)有关规定执行,该方案自2017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14日。因此, 2019年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在莞纳税情况”项目积分计算规定具体如下:
	
	
		       在东莞市内累计纳税情况(该项可合计国税、地税税款的分值,税额以税款入库期计算,此项最高不超过100分):
	
	
		        1.个人所得税(本项可合计,总分最高不超过30分)
	
	
		(1)近3个纳税年度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满3000元的,10分;满4000元的20分;满5000元的30分。
	
	
		(2)近3个纳税年度除工资薪金外的其他个人所得税:每满1000元积1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2.个体工商户纳税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近3个纳税年度缴纳的税额,每满1000元积1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3.企业和其他单位纳税
	
	
		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在其他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出资(合伙人)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认缴资本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的,近3个纳税年度缴纳的税额每满3万元积10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4.房屋契税
	
	
		近5个纳税年度个人在本市购买住房所缴纳的房屋契税,每满1000元积1分,多套房屋契税可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综上所述,2019年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在莞纳税情况”项目的积分计算年限是: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纳税、企业和其他单位纳税是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的入库税款,房屋契税是以2014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入库的税款。
	
	
		如仍有疑问,请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0769-22630453。
	
	
		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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