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房的个税问题,
关于拍卖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正常二手交易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样的二手房交易为何征收不一样的个税,真不明白这是什么模式的征税方法,合理吗?难道个人所得税法有这个歧视性条款?促进法拍房顺利及时成交办证缴税,有利于执行案件及时结案,对债务人、债权人、买方、法院、税务等各方都有益处。所以地税部门应该一视同仁!这样更加利国利民!
阳光热线专栏: 现就阳光热线“意见与回音”220656号的群众来信回复如下: 存量房交易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中,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情形,均采用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方式。但考虑到拍卖的特殊性,在具体的比例方面,个人自主转让存量房及拍卖个人存量房两种行为的税收规定有所不同。拍卖所得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38号)规定:“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纳税人有疑问,请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0769-22887807。 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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