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市政公共停车位被霸占问题
阳光热线问政平台每页里都出现起码5-6条关于公共车位被霸占问题,而每次回复都说教育勒令不准再霸占,然而结果还是一样。霸占公共车位全市32个镇区和松山湖都有这种情况发生,只是有些市民却不知如何投诉或投诉无门。市民反映这些情况以为是交警管的,结果原来是综合执法部门管的,但是我在我镇上见过无数次综合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经过被霸占的车位却选择视而不见,为什么呢?是懒政?还是其他原因?这些霸占公共车位的个人和商家大多数都是城管来教育就收敛一下,过一段时间照样霸车位,这些霸占车位的都是野蛮人,很显然是警告教育是不够的。本人建议建立一条霸占公共车位的条例,对霸占公共车位的个人和商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这样才能杜绝这种情况发生。另外,建议全市进行多次统一大行动,没收这些霸占公共车位的物体和处罚霸占车位的个人或商家,不要等有市民反映才出动。随着我市车辆保有量越来约大,如果再纵容这些行为,画再多的停车位出来都没用。我是土生土长东莞人,不想东莞被这些霸占车位的东西而影响我们东莞形象,请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接受本人意见,谢谢!
joeyuan: 您好,收到您反映全市市政公共停车位被霸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停车位被霸占执法权问题,应当根据停车位所有权属进行区分。 1、停车位属于业主或开发商的,由业主或开发商自行管理。通常道路两旁的建筑物会与道路之间有一段距离,称为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如果是在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范围内,停车位应当属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之规定,如果停车位在规划时已经将其作为小区公共配套设施,且已经将面积全部分摊到业主房屋中,那么该车库和车位应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收益权归全体业主,否则,停车位属于开发商。但无论停车位属于业主或开发商,均不属于我局执法范围。 2、如果停车位处于城市道路范围的,则应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属于市政设施,此时还需区分停车位处于城市道路的人行道或是车行道,处于人行道的由我局依据职能进行管理及执法,处于车行道的由市交通运输局依据职能进行管理及执法。 理由如下: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4)《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公路、占用公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公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处三万元罚款;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处二万元罚款”。 5)《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6)《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挖掘”之规定。 7)同时,根据我局的三定方案,关于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道路车行道和桥梁设施(含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的管理养护。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人行道(含渠化岛)的管理养护。关于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道路的道路停车位的设置、管理和维护。关于城市道路审批执法: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道路车行道和桥梁设施(含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的路政管理和执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道路人行道(含渠化岛)的路政管理和执法。关于公交设施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公交站亭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全市道路停车位的设置、管理和维护。 综上,对霸占市政公共停车位行为中属于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由我局与市交通管理局依据各自管理范围、职能进行查处。 3、如市政公共停车位非处于城市道路内,为专门设置的停车场地,该种类停车位属于市政设施,根据我局的职能,有负责市政设施管理的职责,应由我局进行管理(非基于城市道路占用的执法权)。 二、关于建议立法问题。 1、针对私有部分(包括业主和开发商所有的)的停车位由业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宜立法进行监管; 2、针对占用城市道路内停车位的行为,有国务院于1996年6月4日发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于2011年10月1日实施、2014年9月25日修正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东莞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4月1日实施的《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对于是否需要针对该行为进一步立法,根据《立法法》规定,则应当由具有立法权限的东莞市人大常委会以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决定。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0参与
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