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我在东莞松山湖上班,2019年1月至4月为租房住(无房),5月份在东莞贷款购买了首套住房。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填报了1月至4月份的房租扣除,5月份填报房贷利息扣除时,系统提示已填报房租扣除不能再同时填报房贷利息扣除(尽管两个专项的时间并不冲突,房租填写截止到2019年4月,房贷利息填报自2019年5月开始),我只好把房租专项作废后再填报房贷利息,可这样在实际扣税时,1至4月份的房租扣除全部清零没有了。 请问我该怎样操作才能将1至4月的房租专项和5月份后的房贷利息专项扣除同时填报上去。我有电话咨询过广东税务专线12366,他们反馈广东其他地市大都有这个问题的操作指引,但东莞税务部门没有提供相关操作指引。 这个问题会给很多存在同样情况的人带来困扰,请尽快解决。
阳光热线专栏: 现就阳光热线“意见与回音”223182号的群众来信回复如下: 目前,根据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APP设置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也造成对一年内分时段有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特别情形暂时无法录入的问题。该系统为全国统一版本,各地区操作均相同。建议你先选择其中一项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待明年汇算清缴时再行调整。 如纳税人有疑问,请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0769-22887807。 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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