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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房的契税征收标准

kendong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19-09-11 10:18:04 状态: 已回复 编号:226303
处理用时:6天22小时6分
财政局各位领导:       您好!       我想咨询下,关于契税征收的标准。       我是2015年11月9日签的购房合同,契税发票日期是2015年11月30日,购房发票日期是2016年4月14日。       房子面积:97平方,单价7,332.11元/平方,总价:711,435元。       按当时2016年2月26日东莞市《关于个人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房的契税征收标准》,我是否符合二套房契税按1.5%的征收标准?       附上《购房发票》及《契税发票》
问政部门: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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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阳光热线专栏:


	     现就阳光热线“意见与回音”226303号的群众来信回复如下: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文(下称通知),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来信人于2015年11月9日签订购房合同(相应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5年11月9日),并于2015年11月30日在契税缴纳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完税,而此时《通知》中的契税优惠政策尚未开始执行。


	       如仍有疑问,请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0769-22887320。


	       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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