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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质疑

莞人言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19-09-12 10:22:27 状态: 已回复 编号:226396
处理用时:14天21小时20分
《关于调整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东发改〔2019〕53号)发布后,各住宅小区对居民生活用水都进行了调整,但每个小区的调价幅度却相关很大,比如南城时尚岛蓝钻小区公寓住宅水费由3.048元/吨调整为3.608元/吨,东城景湖蓝郡小区住宅水费由3.078元/吨调整为3.48元/吨,南城元美中心小区住宅水费由3.02元/吨调整为3.22元/吨,不仅这次调整水费的幅度相差很大,水费的价格也相差较大,不知道有关部门对水费的价格是怎么规范的,水费到底包括哪些项目,各项目的组成及标准有没有明确和统一?不要把水费当成随意收费的工具,谁想怎么收就怎么收。按照《关于调整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东发改〔2019〕53号)第(二)条的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小区临街商铺、住宅混合楼、围院式管理区域和社区(村)等用户的垃圾处理费计收办法等规定,仍按《关于改革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方式和调整收费标准的通知》(东价〔2010〕33号)和《关于明确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东价〔2010〕57号)有关规定执行。是不是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小区临街商铺、住宅混合楼、围院式管理区域和社区(村)等用户的垃圾处理费这次不调整?希望有关部门对小区水费收取情况进行查证,对不合理多收的水费责成物业退回居民,并对各小区水费收取进行统一规范,明确项目和标准。
问政部门: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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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您好!电子函件收悉。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对我们的信任,现就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调整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东发改〔2019〕53号)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调整各类用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标准调整后,其计收方式不变,仍按《关于改革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方式和调整收费标准的通知》(东价〔2010〕33号)和《关于明确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东价〔2010〕5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即:居民按新标准和用水量计收。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临街商铺、住宅混合楼、围院式管理区域和社区(村)等用户的垃圾处理费计收办法,按照各类用户的新收费标准和《关于明确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东价〔2010〕5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大市区(含莞城、南城、东城、万江)居民生活用水终端水价为1.72元/立方米。实行物业管理且未抄表到户的住宅小区内用户应缴水费及随水费征收的费用具体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1.72元/立方米;商住小区有二次加压设施进行供水管理的,可在1.72元/立方米基础上,加收不超过15%的二次供水费用;另外,随基本水费征收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为0.99元/立方米;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0.512元/立方米(0.64×80%,按用水量计收)。
即:1.72+1.72×15%+0.99+0.512=3.48元/立方米。
您提及的南城时尚岛蓝钻小区、东城景湖蓝郡小区和南城元美中心小区的居民用水用户应交水费不得超过上述标准。
三、请对照以上有关规定,如有发现有违规收费行为的,可直接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并提供相关收费票据,以便查处。如需进一步了解有关价格政策,可登录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网址:http://jgxx.dgdp.dg.gov.cn/)进行查阅。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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