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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发商使用双合同缴纳契税问题

菲菲12345 来自:未知 发布日期2019-10-24 16:03:49 状态: 已回复 编号:229808
处理用时:10天18小时15分
本人需要问政下住建局,对于万江片区房地产销售几乎都使用双合同的情况都毫无知情,视而不见吗?目前的状况这样,由于2018年政府限价,房价超过17000元单价都无法销售备案或排长队备案。这时候开发商几乎都是同一招数,和购买方签订双合同,一份购房合同,一份是超过限价17000元单价以上的装修咨询合同,并且要求一次性付款的咨询合同。因此就开发商妥妥完成销售,并妥妥拿着17000单价的房价合同完成备案,也让业务按照17000单价的购销合同完成贷款。购房流程结束后开发商后续就开始向业主提供缴纳契税的资料了,还口口声声说,双合同对我们有好处,可以少交缴契税,甚至资料都是按照17000单价准备缴纳契税的资料。好了这种情况税局一查一个准,必须按照房子销售总款缴纳契税。装修咨询合同也视同房款缴纳契税,我们这些纳税人都是傻子左右不是,这样情况又变回历史倒流了,难道三价合一都是虚来的吗?备案价、销售价、贷款价前三价和纳税价都不一致,难道不反馈就不管了吗?这种情况可以求证万江地税局。对于业务们的损伤谁在乎过,能贷款的总额少了,备案的合同总价少了,现在税局要求补缴装修合同的部分的契税才能办理房产证,这些本人不能接受。无论是万科还是金地都是一样一样的情况。请求当局给纳税人个税法,在下万分感谢!
问政部门: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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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阳光热线专栏:


	     现就阳光热线“意见与回音”229808号的群众来信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所称成交价格是指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6号),装修费用应包括在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中。因此,来信人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同时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和“装修合同”,应按向开发商支付的总房款申报缴纳契税。


	       另外,来信中关于开发商为规避政府相关限价规定,采取签订“双合同”(即购房合同与装修合同)的现象,我局并非房地产交易行业主管部门,建议向当地发改、住建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反映。、


	       如仍有疑问,请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0769-22887320。


	       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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