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沐足场所设在四楼、或四楼以上,符合规定吗?
尊敬的领导,您好, 《东莞市沐足行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沐足经营场所应设有防烟排烟设施、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洒装置,有安全走火通道和明显的发光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设施;以楼房作为经营场所的,要设置在三层(含三层)以下的地方。 依照相关规定,沐足场所是不可以设在四楼、或四楼以上的,为什么东莞市部分沐足场所违规开设在四楼、或四楼以上,例如:虎门赤岗的“八方沐足”就开设在四楼,是相关规定更改了吗?请领导明示!!
关于对阳光热线233621号的回复 阳光热线栏目组: 贵单位转来受理号为233621的信件收悉,现回复如下: 1、东莞市虎门八方沐足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4WC9AW9A;经营场所:东莞市虎门镇赤岗社区赤岗大道与翠湖路交汇处商业城四楼;注册日期:2017年3月28日;经营范围:足浴。 2、经查,《东莞市沐足行业登记管理办法》(东府办[2009]60号)是2009年4月21日实施的,而沐足经营场所设立条件的最新相关文件是《关于修订<东莞市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行为规范>、<东莞市娱乐服务场所监管工作指引>和<东莞市娱乐服务场所监管操作若干规定>等三份文件的通知》(东综委[2015]9号),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于2015年6月15日由市综治委下发。东综委[2015]9号文件没有要求沐足经营场所设置在三层(含三层)以下的规定。 3、2019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实地检查八方沐足,在职能范围内,现场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4、因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当事人有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不予立案调查。 5、2019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将上述调查情况通过电话方式回复举报人。 此复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30日
0参与
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