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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股权问题

bevKvQ5 来自:未知 发布日期2019-12-23 10:21:31 状态: 已回复 编号:234479
处理用时:18天4小时15分
东莞市的农村股份合作的股权固化已有10多年,但现在发现有以下问题,请问政府部门有无做出对策?1,外嫁女已出嫁,老人也相继去世,移民的也已移民,但他们有股权并得到分红,问题是他们对村里再也做不出相应的贡献,村里的事务也没有参与,而新生代没有任何股权也没有分红,但他们是村里的未来,参与村里的事务并做出贡献,但却得不到任何分红,实在不公平,长期下去只会导致拥有股权的人不在村里但会得到村里的分红而不做贡献,而其他股份也会由于继承而导致股份过于集中到某部分人的手里,这样会影响村里的发展,请问政府部门有考虑过此问题吗?有无相应的對策?2,据悉在2015年, 有关政府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股权管理的指导意见,其中有“有偿购股”此措施,但到现在为止我村都没有实行,请问此措施还没有开始实行吗?另同一个镇的另一个村就可以通过出钱购买股份使的新生一代有机会得到与前人相同的股份,请问这样的“有偿购股”是各村自己自行制定政策的吗?3,生不增死不减的政策已实施多年,但随着二胎小孩政策的放开,此固化股权的政策好像越来越不公平,例如我村里某户人家只有3口人,但却拥有6份股份,而另一户人家就有9口人却只拥有4份股份(只有当年的父亲,母亲和其2个儿子有,现在2个儿媳和3个新生小孩都没有),这样导致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但事实是为村里做贡献的3口人却得到6口人的分红,而另一户却相反,相信这样的情况也有很多,国家不是以人为本共同走小康生活的道路吗?请问政府有无考虑过股权固化此政策作出相应的变更?4,当年股改是明确规定外嫁女只能在其中一方拥有股权,到实际有些外嫁女同时拥有原村和新入户村的股权(因每条村固化股权的时间不同)并每年都得到双份的分红,这与政策相违背,请问政府有无就此作出调查?
问政部门: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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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阳光热线答复意见书(234479)


	 


	张生:


	你通过阳光热线网络问政平台(编号:234479)收悉。反映“股份合作制改革后股权固化政策”的问题。结合我局职能,现具体答复如下:


	一、关于你提出的第1、3点问题


	根据我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相关规定,改革实行股权固化,即以确定的时点为界限,界定配股对象,以“一刀切断”的方式配置股权,配股后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股权制度。股权固化政策是我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中的基本政策制度原则,经多年的实践,我们认为,它符合法律法规精神和我市总体实际,也是必要和可行的。首先,我市农村集体资产主要来源于农村集体土地,股权固化政策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第二轮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精神的具体体现。第二,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行,原以地域、户籍为依据分配福利的方式将受到冲击。而固化股权,可从产权制度上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受侵犯,是保护农民利益的有效举措。第三,对于新出生和因嫁娶等新迁入的人群,可通过股权继承、赠与、有偿购股等途径获得股权。固化股权并没有剥夺农村新增人群享受集体经济发展的成果和权利,只是改变了他们取得集体经济权利的途径,而每户都有生老病死,家庭人口增减总体均衡,因此,股权固化总体是公平的。而配股后嫁出去或户口迁出后仍可享受分配,正是股份制改革依法保护出嫁女权益、适应城市化发展的体现,符合法律法规精神和社会发展要求。


	我局一直以来十分重视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农民权益诉求高度关注。我局对全市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及相关信息进行了摸底调查并分片区到镇街、村组组织召开了调研座谈会,广泛听取、收集镇村干部、群众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大部分干部及群众并不赞成调整固化政策。当然,改革迄今,相关政策制度仍有需继续探索完善的地方,我市也一直在加强对股权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宣传引导,并不断对改革进行深化完善。


	二、关于你提出的第2点问题


	2015年3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的指导意见》(东农〔2015〕16号),文件中提出了在巩固农村股份制改革成果,坚持股权固化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继承,探索转让、赠与以及有偿购股、项目入股的思路和措施,从政策上进一步畅通新增人口获得股份的渠道,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有序流转机制,规范股权管理。你提及的有偿购股,各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村社情况制定方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镇街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具体情况建议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咨询。


	三、关于你提出的第4点问题


	我市完成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外嫁女只能在其中一方拥有配股分红。如你提及的有些外嫁女同时拥有原村和新入户村的股权,建议向所在镇街或集体经济组织反映。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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