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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万科&金达地产不按照规定如期开具购房发票事宜投诉
那大哥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19-12-25 19:11:00
状态:
已回复
编号:234714
你好! 为在东莞发展,我于2018年1月份在东坑镇四季松湖小区二期,购买了由万科代售的金达地产物业。首付款是打入万科的账户,至今交房已经接近6个月,万科没有开具购房发票,没有办理房产证。相关节点如下: 2018年1月31日 交完首付,款项进入万科账户; 2018年3月9日 签完网签合同 (与金达签的) 2018年5月25日 交完契税 2018年7月9日 贷款拨付 2019年6月30日 完成收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请帮忙解答: 万科或金达地产是否涉嫌偷税漏税,未履行及时纳税、并开具发票的义务,是否应该立即开具发票?
阳光热线: 现就阳光热线编号234714标题为“关于万科&金达地产不按照规定如期开具购房发票事宜投诉”的来信答复如下: 东莞市税务局高度重视这份信件,迅速开展了调查。被投诉公司的纳税人名称为东莞市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该公司陆续为购房人办理验收和确权再开具发票。来信人所购房产的交付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而该公司当时未开具发票给来信人。经督促,该公司于2020年1月8日为来信人开具了发票,并通知了来信人领取。 该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市税务局已对该公司进行罚款,并责成该公司严格按照发票管理规定开具发票。对于该公司未申报完税的问题,已经处于核查阶段,税务部门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如果来信人仍有相关税费方面问题,可以拨打经办税务部门电话(号码为0769-83387763)咨询。 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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