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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

海之贝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0-03-10 10:20:58 状态: 已回复 编号:238513
处理用时:11天3小时32分
各位领导您好,想关于残疾人保障金的缴纳标准向贵会咨询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文件中指出2018至2020年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调为按2017年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省残联负责)。请问当中所说的“2018至2020年底”是指所属年度还是征收年度?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中提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请问当中所说的“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是指所属年度还是征收年度?
3、作为东莞企业,我司在2020年缴纳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适用于哪个条例?
4、作为东莞企业,我司在2021年缴纳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适用于哪个条例?
非常期待贵会的回复
问政部门: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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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阳光热线专栏:
       现就阳光热线“意见与回音”238513号的群众来信回复如下: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文件中规定“2018至2020年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调为按2017年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文件当中所说的“2018至2020年底”是指征收年度.
       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文件当中所说的“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是指征收年度。
       3.作为东莞企业,贵司在2020年缴纳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都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文件规定。
       4.作为东莞企业,贵司在2021年缴纳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文件规定。
       如仍有疑问,请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0769-22887171。
       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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