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石镇江边村征地社保安置问题
江边村农民土地被征收后,企石镇政府2019年4月发布的文件的,提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44640元/人 阳光问政编号241595企石镇相关部门答复:44640元/人是如何计算出来。同时告知该养老保障金存在一个账户里面,需要村(我理解这里指的是村委会)申请提取帮股东缴纳。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之规定,没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就进行征地,是不可以的。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现就征地社保安置问题,对贵局提出咨询: 1,企石镇的处理社保安置方式是否合法合理?把农民社保安置养老保障金44640元/人,江边村大概3600人,一共大概1.6亿元,就这样存放在某银行账户里,等待村委会申请提取。这就是社保安置?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也就是说东莞的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已经由广东省出了相关文件了吧。请问文件要求下面镇政府如何处理社会保险费用? 3,如果社保安置就是把村民的社会保险养老金集中存放在某银行账户里赚取利息。那么这个做法就失去了社保安置的意义。 我没有什么文化的,愚昧的认为社保安置的处理办法就是应该为村民每月缴纳社保费用,直至15年后,社保安置才结束。村民的退休养老才有保障。另外:企石镇政府相关部门答复社保安置只针对在村里面有股份的,无股份不能享受征地的一切补偿和社保安置,我作为该村村民,娶老婆结婚生小孩,老婆户口迁移过来,放弃老家村里的一切福利,迁户过来后两边都不是人?你可以认为我老婆不是本村村民不应该享受福利,那我们的子女呢?我们的子女是不是江边村人?为何是这个村的人,一点福利都没有?缴纳社保就要从出生第一天就要缴纳? 最后,请求贵局职能部门认真督促企石镇江边村处理好社保安置问题。
你好,来件已获悉。我镇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开展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转发省府办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1﹞35)文件有关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是按征地项目按被征地农民人数及本市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计提15年。 一、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人数的确定:征收农用地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人数,以被征收农用地面积除以2002 年年末被征地单位(行政村)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出土地供养人数;征收建设用地的,按照建设用地面积除以2002 年年末被征地单位(行政村)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出土地供养人数;征收未利用地的,按照未利用地面积的一半除以2002 年年末被征地单位(行政村)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出土地供养人数。再以土地供养人数乘以被征地单位16 周岁以上的人口比例计算出需保障人数。当计算出的需保障人数超过被征地单位16 岁以上人口时,以实际需保障人数计算社保费。 计算公式: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数=(农用地面积+集体建设用地面积+1/2集体未利用地面积)÷2002年年末被征地单位(行政村)人均农用地面积×被征地单位(行政村)上年度16岁以上人口占全村总人口比例。 二、本市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按粤府办﹝2010﹞41号文规定,以村(社区)为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作为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我市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的的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48元,缴费年限为15年,按个人缴费标准缴纳15年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为44640元。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标准,随缴费标准调整而调整。 三、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使用:征地项目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由村(社区)所有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共同拥有,不细分到具体名单。 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先由征地单位划入市财政局与市人社局共同监管的财政专户,被征地单位申请用款时,由市人社局商市财政局同意后一次性计提的养老保障基金划入被征地单位设立的“社会保障专户”,用于支付村(股)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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