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亲属房产赠送问题
本人和父亲在本市共同支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现需将属于本人的部分赠送转到父亲名下,请问是否需要纳税或收费?如果要需要多少钱,怎样计算?
阳光热线网络问政平台: 阳光热线网络问政平台转来编号为243943的来信,现就相关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点的有关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缴纳。 二、个人所得税:对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三、契税: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但并不包括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况。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契税税率为3%,契税的计税依据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四、土地增值税: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有关税费应以来信人提供的具体办税资料并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计算为准。 如来信人仍有疑问,请致电0769-12366与我们联系。 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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