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埗镇噪音扰民屡禁不止!
高埗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前广场,每日均有某广场舞团体在工作和部分休息时间播放音乐产生严重噪音,对周边市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极大影响。 周边办公人员、居民及镇文化执法部门多次劝说未果,该“音响”依旧我行我素,市民群众“劝不动、躲不起”,实在不堪其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扰民是一个行为后果为定义的违法行为。只要产生的噪声烦扰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产生噪音扰民的违法事实。《噪声法》对噪音扰民行为并没有提出声响一定要达到多少分贝才构成噪音扰民的必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若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⑵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⑶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恳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严肃处理,还市民群众一个安静祥和的工作、生活环境!
经调查,文化广场内的噪音来源于群众自行组织广场舞时发出,镇公安分局到场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警告,后安排警力现场定点巡查。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现场执法人员对自行组织广场舞的当事人进行严肃教育和劝离。如你再次发现,可及时拨打报警电话110,以便执法人员前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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