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投诉东莞大众眼镜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
本人委托人在2020.6月19日 去东莞大众眼镜店第15分店 验光配镜 一次性支付消费金额 1300元 6月23日晚去店铺取镜,当场佩戴,立刻感觉双眼强烈不适,与店员反馈,店员解释,是适应问题,回家多适应。3.6月24日白天佩戴眼镜外出一上午,双眼有涨痛,头晕,戴眼镜适应3小时,越来越不适,回家换下。并电话联系商家,告知眼镜依旧不适。店员依旧指引,时间问题,多适应就好了。6月 28日回店沟通,表示眼镜质量问题,双眼佩戴强烈不适,表示要求退费,店员答复回去多适应,有的眼镜要适应一个月才能确定,不接受退费,退费只退6成。 之前已向市场监管局投诉,市场监管局只回复调解不成后终止调解。让人疑问的是,市场监管局的法定职责对产品质量问题仅是调解,不需要监管?《产品质量法》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十八条: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请市场监管局明确本人所诉是否属于贵局监管职能,是否已履职到位?东莞市电视台已联系本人进行了相应采访报道。为维护合法权益,本人将继续将相关信息反馈其他媒体,同时考虑通过诉讼、复议维护合法权益。
关于对阳光热线255890号的回复 阳光热线栏目组: 贵单位转来受理号为255890的信件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现场检查,东莞市东城东众眼镜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4WBHE689)证照及职业资格证书齐全,日常使用的计量器具、焦度计、验光仪等均在检验的有效期内,该店负责人向我局提供了该店的镜片合格证明材料。暂时没有发现该店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局不予立案。消费调解方面:经调解,双方就此纠纷未能达成和解。被举报人不同意解决举报人申诉之诉求退款。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不成功,现终止调解。 此复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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