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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滴滴出行与哈罗顺风车

用户pMXFen 来自:未知 发布日期2020-11-03 22:24:12 状态: 已回复 编号:264288
处理用时:16天1小时5分
你好,想咨询一下。如果平时上下班开车往返,途中顺路搭载一两个乘客,那么哪种形式是非运营性质的。
1、滴滴快车顺路模式(一个乘客)  2、滴滴快车拼车模式  3、滴滴顺风车或者哈罗顺风车模式。这是第一个问题。

那么按照《东莞市交通运输局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若干规定》中的法则法规,每天三种模式的总接单量在一单或者两单。这样每天少于三单的情况下,上下班补贴那点油费,算不算违规?
问政部门: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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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根据《东莞市交通运输局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若干规定》第一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供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其小客车,并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第二条“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是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各方自愿、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第五条“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合乘平台提供合乘服务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合乘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并如实提供合乘出行车辆的号牌、车型、年检记录,以及保险状况等信息;(二)使用具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号牌,且年检合格的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三)拥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第六条“合乘各方应遵循以下规则:(一)信息发布。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当通过合乘平台事先发布合乘信息。(二)分摊费用。合乘出行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分摊费用只按合乘里程计算,不得超过上述直接费用。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合乘平台应当在分摊费用上限内合理设置和准确计算合乘各方分摊的费用,并提供在线合乘出行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对超过当日合乘次数的,合乘平台应禁止合乘出行提供者发布有关合乘信息。(三)合乘次数。合乘出行提供者提供合乘出行每车每天不得超过3次”,在东莞市辖区范围内合乘出行提供者使用本市号牌且年检合格的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供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其小客车,采取共享出行,合理分摊油费,不以营利为目的,且每天少于3单的情况,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不需办理道路运输证。
根据该规定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规定,对非法营运行为与合乘出行行为进行认定;并对以合乘为名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营运行为,以及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许可以合乘名义变相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该规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法认定非法营运行为与合乘出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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