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阳光热线问政
阳光问政>问政详情

开发商要等到交房时才开具购房发票是否有依据?

YIN阳光 来自:未知 发布日期2020-11-27 10:46:48 状态: 已回复 编号:266951
处理用时:26天3小时9分
我是在今年购买了高埗镇安联尚璟花园,开发商是东莞市安之联置业有限公司。有不少业主的银行贷款已经发放到位。当我们咨询开发商是否在银行放款以后就可以拿到购房发票时,开发商给我们业主们的回复都是要等到交房时才能开具发票。我想请问一下开发商的这种做法是否有依据?我们在签订购房合同当天已经给了首付款,剩余的购房款也已经申请了银行贷款。在贷款放款以后对于开发商来说就是收到了全部购房款了,而开发商要等到两年后交房时才开具发票,依据是什么?如果开发商做法是错误的,请贵局敦促开发商改正做法。
问政部门:税务局
分享

官方回复

YIN阳光:
    您好,现就您的阳光热线来信(编号:266951)回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际交楼时,其销售开发产品的风险已经转移,符合确认收入条件。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发生应税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交楼的实际;“开具发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应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或开具应税发票前所收到的款项,属于预收款,可按上述规定开具不征税发票。我局已对该企业再次宣传辅导发票开具有关规定,您可按照上述规定,向企业索取发票。
    如仍有疑问,请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0769-12366。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23日

问政人评分

3分

我要说两句

0参与

0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
  • 知东莞App
  • 东莞广播电视台
    微信公众号
  • 东莞阳光网微博
  • 东莞阳光网
    微信公众号
  • 东莞电台
    微信公众号
  • 莞视频微博
  • 民生视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