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股份制需要改革
东莞农村股份制改革快20年了,在这段时间各地的变化都很大,但唯一不变的还是农村股份制的制度,生不增,死不减,这一死规定,在过去,或许是比较合适和公平的,但这么多年过去了,人口变化大,而且户籍也有变化,而导致此规定的公平性也越来越不公平: 1,例如原本的户籍人员已移民海外,户籍也已注销,但其还能享受村里的股份分红,这是什么鸟政策,这些人已对村里没有任何贡献,却可享受分红,而且这些人连最基本的投票选举的权利也没有,也就是说他们已经没有中国公民的任何权利,已不是中国人,但他们还能得到好处? 实在太不公平!!!!外国人可分享中国的成果,而部分有户籍的当地中国人辛勤付出却拿不到一点好处,悲哀!!! 2,经过这十多年的发展,二孩政策的影响,新生代越来越多,后来这些出生的人员都没有参与分红的权利,一份钱也分不到,现在这些人也已慢慢长大并成为未来的主人翁,怎么他们得不到任何的回报???悲哀!!! 3,过世的人员能继续参与分红,即使他们在生前做过多大的贡献,但都这么多年过去了,他们当神仙了还能继续享受分红,难道他们家庭的贡献是特别大的?而那些股份份额少且新增家庭人员多的家庭在今后可做更多的贡献却拿不到半点回报???悲哀!!! 4,好像之前有出过指导允许购买股买的,但在实际中并没有几个村去执行,因为这是没有强制性的,当村官的谁也不想给自己添麻烦去做。也就是做指导是你的事,做不做是我的事,悲哀!!! 总之,社会变化,政策规定也应随着变化,政策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即使是宪法和国家法律都会随社会的变化而做出调整,怎么没有任何一人去考虑这些问题而做出改变? 请回复者不要拿十几年前所说的规定来解释忽悠,这已过时了!!!!!请认真思考这些问题,做好为中国的在生的人民服务!!!
阳光热线答复意见书(268914) 市民: 你通过阳光热线网络问政平台,反映“农村股份制需要改革”问题(编号:268914)收悉。结合我局职能,现具体答复如下: 股份合作制改革涉及利益关系调整,通过股东资格界定,理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及收益分配关系。我市于2004年开始全面铺开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实行股权固化,即以确定的时点为界限,界定配股对象,以“一刀切断”方式配置股权,配股后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股权制度,股东权益不因户籍、住址、婚姻状况、工作地区等变化而被改变,股东的股权不再随人员的增减而变化。股权固化政策是我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中的基本政策制度原则,经多年的实践,它符合法律法规精神和我市总体实际,也是必要和可行的。首先,我市农村集体资产主要来源于农村集体土地,股权固化政策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第二轮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精神的具体体现。第二,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行,原以地域、户籍为依据分配福利的方式将受到冲击。而固化股权可从产权制度上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受侵犯,是保护农民利益的有效举措。第三,对于新出生和因嫁娶等新迁入的人群,可通过股权继承、赠与、有偿购股等获得股权。固化股权并没有剥夺农村新增人群享受集体经济发展的成果和权利,只是改变了他们取得集体经济权利的途径,而每户都有生老病死,家庭人口增减总体均衡。因此,股权固化总体是公平的。 我局一直以来十分重视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农民权益诉求高度关注,也一直在加强对股权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宣传引导,并不断对改革进行深化完善。2015年3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的指导意见》(东农〔2015〕16号),文件中提出了在巩固农村股份制改革成果,坚持股权固化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继承,探索转让、赠与以及有偿购股、项目入股的思路和措施,从政策上进一步畅通新增人口获得股份的渠道,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有序流转机制,规范股权管理。 感谢你为我市农村股份制改革提出的宝贵建议。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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