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几年参保年限莫名其妙被清退,老有所养变成空,社保局你要给老百姓一个说法!
本人社保关系于2008年3月由黑龙江转入东莞市,参保年限有十七年,属于机关事业参保。转入后,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再进入机关事业单位,而是自谋职业,社保参保身份属于灵活就业。东莞市社保局工作人员说将来可以合并计算,按企业或其他方式执行。2021年2月本人因事前往该局咨询时才得知,本人转入的十七年参保年限已于2017或2018年被清退,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共1.6万元转入了本人社保卡内,而这一切本人完全不知情,社保局也没有告知。社保局,这么大的事老百姓没有知情权吗?如果不是偶然来过问岂不是十几年都不知道?也许你们有你们的说法,但是无论怎样,贸然无情的把十七年的参保年限清退,对一个人都是毁灭性的打击!这是对一个职工参加社保的否定,这是懒政,这是机械教条主义!说好的老有所养呢?也许你们有所谓的政策,但别忘了国家一直说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只要稍微用点心,问题总会有解决的办法,而不是冰凉的生硬的一推了之,把一个人推出国家基本的民生保障体系之外,不管他死活。 我强烈要求社保局恢复我合法的参保年限,并接续我在东莞的参保身份。我可以接受转变为企业身份,哪怕是灵活就业身份也是可以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2008年既然接收了我的社保关系转入,现在就不能一棍子打死!!!
经核查,来信人于2008年3月办理了从黑龙江省1989年1月至2007年4月共220个月的机关养老保险年限转入我市。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10号)第十条第二款,“改革前离开机关事业的人员,按粤府[1994]90号文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发放本人”我市于2018年5月将来信人的机关养老保险个账划至个人社保卡账户。 另外按照《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2〕246号)“1998年7月1日(不含本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7月1日后调入企业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1998年6月30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由于来信人为随迁人员,非通过正式调动至我市,其在省外参加的旧机关养老不属于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情况,因此其在原黑龙江省农垦宝局中心医院工作年限不能视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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