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房申请联户建房
宅基地用于建设农房用地面积为250平方米(超过150平方米户的标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登记权利人为父母。若父母与子女已分户的情况下,申请通过联户建方的方式将250平方米土地进行报建, 是否需要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变更为父母与子女共有?
阳光热线答复意见书(276569) 晴天航行: 你通过阳光热线网络问政平台(编号:276569),咨询联户建房问题。结合我局职能,现答复如下: 根据《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属地农房建设的审核批准,不得下放、委托审批......”的相关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房建设的审批主体,你反映的联户建房问题,请向所在镇人民政府咨询。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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