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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售卖过期产品

王大波 来自:未知 发布日期2021-04-14 17:54:02 状态: 已回复 编号:280727
处理用时:29天19小时12分
本人在东莞市寮步欧尚超市购买了一包麻花,食用后发现已过产品保质期,希望有关部门能给一个处理回复,谢谢!
问政部门: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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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关于对阳光热线280727号的回复

阳光热线栏目组:
贵单位转来受理号为280727的信件收悉,现回复如下:
接到举报后,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地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向该店店员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并在其陪同下进行检查,该店能提供自身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以供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没有发现投诉举报人所反映的包装日期为2021年3月27日、保质期至2021年4月10日的散装食品“芝麻小麻花”,但发现一包包装日期为2021年4月13日、保质期至2021年4月27日的“芝麻小麻花”在售。经询问该店店员得知,投诉举报人于2021年4月13日购买的涉案食品“芝麻小麻花”实为包装日期为2021年4月13日、保质期至2021年4月27日的散装食品,但由于店内当天价格调整,重新加贴了新的价格标签,导致包装日期和保质期均标注错误,错误标注包装日期为2021年3月27日、保质期至2021年4月10日,即该店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 综合上述调查情况,暂不足以表明该店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情况,但该店存在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店违法情节轻微并在案发后采取了对场内食品进行大排查、主动对涉案食品进行下架处置等纠正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涉案食品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该店上述行为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裁量情形,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但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行为。 关于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举报处理完毕后,将调查结果通过录音电话告知举报人,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关于投诉,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成功。
此复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4日

问政人评分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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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与

2评论

  • 王大波04-19
    有图片的,但是上传不到,所以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联系处理一下
    回复 哈哈侠(来自:未知):你要发照片上来啊。
    来自: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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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哈侠04-14
    你要发照片上来啊
    来自: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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