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项目不动产注销登记相关问题
根据 《关于深化改革全力推进城市更新提升城市品质的意见》(东府〔2018〕102号)关于“完善不动产登记服务机制”的内容:没有权属来源证明或者不动产登记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的,查明历史协议等情况后,由政府、村组集体实行"一次公告,全部 确认",公告无异议后即可确认其不动产权益。确认实际使用人的不动产权益仅为明确事实权益状态,不作为不动产登记依据或者合法使用证明。"1+N"总体实施方案经批准,单一改造主体拆除平整土地后,可由单一改造主体凭批复文件、收购协议一次性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注销全部原不动产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方案批复文件采取依嘱托方式办理注销登记。 请问,在更新单元完成拆除平整土地后,针对不动产权益人(实际使用人)与证载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时是否需提供原证载权利人签署的不动产注销委托书,抑或是凭"1+N"总体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及收购协议即可。
我中心工作人员已致电来信人了解情况并作解答。来信人表示明白。如需进一步了解,可拨打以下电话咨询:22113999。感谢您对不动产登记业务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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