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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依嘱托方式注销登记相关问题

yeung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1-05-10 15:49:45 状态: 已回复 编号:283821
处理用时:1天14小时47分
根据 :(1)《关于深化改革全力推进城市更新提升城市品质的意见》(东府〔2018〕102号)关于“完善不动产登记服务机制”的内容:没有权属来源证明或者不动产登记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的,查明历史协议等情况后,由政府、村组集体实行"一次公告,全部确认",公告无异议后即可确认其不动产权益。确认实际使用人的不动产权益仅为明确事实权益状态,不作为不动产登记依据或者合法使用证明。"1+N"总体实施方案经批准,单一改造主体拆除平整土地后,可由单一改造主体凭批复文件、收购协议一次性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注销全部原不动产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方案批复文件采取依嘱托方式办理注销登记。
(2)《东莞市城市更新单元(项目)“1+N”总体实施方案审批操作细则(试行)》(东自然资〔2019〕140号)的相关内容:“1+N”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相关部门凭市人民政府批复文件直接落实后续工作,包括完成控规调整(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出具改造方案批复、出具征地批复(直接盖省政府委托章)和征地公告(直接盖市人民政府章)、出具收地批复、出具出入库文件、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注销不动产权证、组织公开出让等。
请问,在更新单元完成拆除平整土地后,针对不动产权益人(实际使用人)与证载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能否不提交证载权利人的注销委托书,凭政府出具的征地公告及单一改造主体与不动产权益人(实际使用人)签订的收购协议办理注销登记?
问政部门:不动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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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我中心工作人员已致电来信人了解情况并作解答。来信人表示明白。如需进一步了解,可拨打以下电话咨询:22113999 。感谢您对东莞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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