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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被困印尼十个月未交年报-申请移出黑名单一直没将结果

方中物业为阻止投诉,上法庭诬告业主代表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1-05-10 18:30:17 状态: 已回复 编号:283881
处理用时:22天17小时6分
本人公司2020年年报没有及时报被移入信用异常,于421日向市场监管局南城分局申请移出信用异常,并提交了去年因疫情被困印尼十个月的出入境记录。4月底接到22426280李志宏先生电话通知我去缴纳罚款5千到3万元,如不能接受罚款就自己去注销公司。我说可否出处罚通知单让我明确具体处罚结果?如不能接受,我只好按你们说的申请法院处理? 但象刚注册公司那年一样,接个电话就去交没有做季报的罚款我不能再接受了。李志宏说没法提供处罚单,此事就没下文了。 本人8日再次在粤商通APP咨询此事,510日再次接到李志宏电话同样答复,此事又无下文了。
为什么要处罚? 李志宏先生的回复是:你从印尼回来后虽然是十月份了, 但如果马上来补报,就可以不用罚我说完全不知道630日后可以补报的,假如能有个信息告知下,肯定也会马上补报的呀。

因为疫情本人在印尼被困十个月,因签证问题被印尼海关拉入了小黑屋,公司生意因疫情全停了, 好不容易活着回来,非常希望有关部门不要成为压垮我们的最后一根稻草,帮忙我们活下去,看如何可以移出为谢!
问政部门: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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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关于对阳光热线283881号的回复

阳光热线栏目组:
贵单位转来受理号为283881的信件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核实: 东莞市龙深实业有限公司因未在国家规定期限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报公司2019年度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以及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7月15日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1年4月21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琼女士向我局要求将该公司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根据《广东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该公司立案调查,但我局执法人员在向王琼宣传有关法律以及立案处理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时,王琼情绪激动,指责我局行政不作为,要求我局立即出具处罚决定书,我局执法人员告知其处理案件需按照法律程序审批后才能出具处罚决定书,并在案件完结后才可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目前,东莞市龙深实业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申报年度报告案正在办理中。
另,关于投诉者“黄大小姐”反映去年因疫情被困印尼的问题,自2015年以来,公司年度报告无需到我局现场申报,而是由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每年的6月30日前上网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自行申报,公司年报既可以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申报,也可以由公司授权委托相关人员办理申报。年报经办人员只要有可以链接到我国的互联网可以使用,无论在世界上哪个国家都随时可以使用电脑或者手机上网办理。东莞市龙深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登记成立,该公司成立后已经连续三年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了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年报公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知晓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公司每年何时应当年报以及如何办理年报的这一全国性规定。
    上述情况,我局已于2021年5月18日通过政务短信回复举报人。
此复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日

问政人评分

1分
点评:关于你们提及的在哪个国家都可以使用电脑和手机上网办理或请其他人代为申报,我已于531日再次提交给南城市监局关于:我被困印尼期间没法上互联网也没法找别人处理的相关证据。 希望看完证据后再给我一个最后答复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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