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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车位安装充电桩问题

小小潜水员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1-05-19 16:43:44 状态: 已回复 编号:285332
处理用时:13天23小时22分
发改局的领导同志,你们好。
       对于党中央提出的碳达峰、碳中和,发展绿色经济的要求,目前全国都是积极相应的,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其中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应该是相应国家号召的一个实际举措。
       众所周知,新能源汽车是需要充电使用的,大家在积极相应国家号召的同时,发现目前东莞对新能源汽车的使用并不是特别的友善。目前自有产权车位安装充电桩受到物业公司盲目抵制的问题非常普遍,仅仅依靠零散建设的大功率直流充电桩是无法有效解决充电时间长这个问题的。
       要促使大家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必须对自有产权车位或者长租车位的低压交流充电桩的安装问题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应该在政策文件中明确,在原车库消防合格的前提下,安装充电桩是否还需要消防部门审批,电力部门在充电桩安装申报中是否应该继续以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文件为充电桩安装的前提条件。个人认为充电桩的安装条件应该以电力部门的现场勘察结果为核心依据,对于管理权限属于供电部门的小区,能否安装充电桩应该由供电部门确定,对于供电设施产权不属于供电部门的小区,供电部门应该加强与小区管理公司的协调,有条件的可以协助其完成电气改造。
      根据全国各地法院的判例可知,目前法院对产权车位的充电桩的安装也是支持态度的,将车位安装充电桩的行为视为物业合理增值行为,对电缆的架设使用到的公共区域视为公共区域的合理使用,因此并不需要经过业委会授权。虽有法院的判决支持,但是如果每个新能源车主都必须通过法院的判决才能实现自己安装充电桩的合法权益的话,那这实现成本也太高了。
      为此,希望发改局能充分贯彻中央政府及上级部委的文件精神,对产权车位的充电桩安装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减少业主在充电桩安装过程的阻碍。
问政部门: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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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现就您反馈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改部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及《东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东发改〔2018〕540号)的政策规定,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居民区充换电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其中长期承租方的建设行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必须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不得阻挠充换电设施的合法建设需求。因此,原则上物业公司必须配合协助业主安装充电桩,至于消防安全及变压器容量是否充足等问题,是以消防及供电部门的查勘意见为准,建议您将充电站具体报装方案的情况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市房管部门)反映并申请协调处理。
    二、针对小区充电桩安装建设相关事宜,目前我局正会同市住建局以及供电局等多部门研讨商议解决方案。

问政人评分

3分

我要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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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论

  • gxs52006-30
    不要把自己说的那么高尚,你想过其他业主的安全了吗?电动车起火,不能用水灭火,小区有专门的消防器材吗?车库上面那么多人,没有做好万全的消防措施,万一起火,那是多少人命!
    来自: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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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歌王0806-02
    众所周知,现有电动车充电极容易引起着火。如果充电过程中发生起火,会在几秒钟内燃烧整辆车。地下车库停了很多辆车,特别是晚上,这时火会迅速引发旁边的汽车一起燃烧,一发不可收拾。而地下车库是一个封闭的空间,根本无法救火,这时其它业主的车辆燃烧是小事,如果钢材燃烧软了会引起整栋大楼倒下来,请问在睡梦中的业主怎么办?
    来自: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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