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牌摩托车撞即将刹停的货车造成交通事故的问题。
我想问下东莞的无牌无证摩托是否可以肆无忌惮的可以横冲直撞的上马路,且撞到正常行驶的车辆,以及即将刹停的车辆后造成摩托车后座人员飞出去后还需要我们正常行驶的车辆负责,还有,如果类似这种事故那是不是所有开汽车的司机都要背这个黑锅。 作为一个外来务工人员靠司机职业吃饭的,出了事故硬是把事故拖了一个多月,已严重影响到我们生存了,连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没有了,我想请问有关领导,是不是我们外省务工人员就这么不值钱。
尊敬的市民,您好!感谢您的来信,内容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收到您的来信后我们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经了解,2021年04月24日18时57分,您驾驶轻型厢式货车途经东莞市常平镇黄泥塘新兴路路段时,与一辆王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车上载着:陈某和赵某),造成陈某重伤二级(经广东正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和赵某未达轻微伤(经广东正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接到该宗交通事故的报警后,常平交警大队派员赶到现场处警。 因该交通事故是涉及人员受伤且伤势不是轻微的交通事故,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的规定,常平交警大队依法扣留了双方当事人的车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常平交警大队于2021年4月25日委托广东至信司法鉴定所对轻型厢式货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及发生事故前的行驶速度进行检验鉴定、对王某驾驶的未悬挂号牌的两轮摩托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及发生事故前的行驶速度进行检验鉴定。常平交警大队于5月25日收到鉴定结论后,于2021年5月26日将鉴定结论送达给您和对方当事人,因各方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同意鉴定结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规定,常平交警大队在2021年6月4日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给您和对方当事人。 据了解,常平交警大队已于2021年6月7日通知您到大队取回事故车辆。感谢您对我市交通管理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此复。
1参与
1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