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政府给江边村民一个合理解释
请问土地使用过程收益分成和“卖地补偿”的定义是不是一样?如果不是,为何现在村外可以强制分配补偿款和强制拿村民补偿款去建厂房??请政府尽快给村民一个合理的解释,希望不要解释不了就不回复
你好,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18﹞40号)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新增被征收土地及出让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应明确土地收益在集体和个人的分配办法,归集体所有的一般不少于70%” ,一般只能分配30%。同时,第五十六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款专户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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