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二手房交易中,“满五唯一”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的规定, 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可是据我了解,东莞个税征收只以房产证日期为”满五“时间界定,而最新”莞八条“增值税二年改五年,增值税可以按契税时间界定,问:为什么北上广等均可按照契税时间,东莞个税征收不能按契税完税时间界定,增值税“满五”又可按契税时间,这样不合理,契税完税后理应开始计算购房时间,且一手房契税缴纳后3-5年才能取得房产证,则新房完全免征个税、增值税,需达到8-10年的时间,严重伤害购买一手房的刚需换房。 建议:个税征收也可按契税完税时间,与增值税统一
王小龙: 您好!现就您的阳光热线来信(编号:296771)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的规定,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如下: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因此,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满五唯一”优惠政策的时间判定中,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均可作为判定依据。 如您有疑问,请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020-12366。 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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