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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立沙新区成友接送站非法住改商,请取缔

奶茶奶茶@cc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1-09-02 11:33:24 状态: 已回复 编号:301230
处理用时:6天23小时42分
你好:
       我是东莞沙田立沙新区一名业主,我楼下房屋立沙新区1栋101和邻居202出租给了一家学生接送机构商家--东莞沙田成友接送站,其经营行为已经严重影响我们相邻业主的正常生活,包阔对我们整栋楼的卫生(乱丢垃圾造成物业加大人力打扫)和安全(接送站的小孩玩火)造成巨大困扰,我们已经联合村委对这商家讨伐,但是商家仍然我行我素,罔顾对我们相邻居民的影响;另外成友接送站一并更改房屋结构,打开阳台建造门口通道,在我家阳台悬挂广告牌,我认为这对我们相邻其他业主造成巨大困扰,严重侵害相邻其他业主的生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此前成友托管机构商家成立从无经过我们相关利害关系的业主签写同意,为何能在住宅区成立,请严查此商家是否合法存在,无我们相邻业主同意,请暂停其商业活动,恢复房屋原用途性质,维护我们业主的生活权益,谢谢!!
问政部门:沙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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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您在【阳光热线平台】反映编号为301230的信访事项已收悉,经公共服务办调查处理,回复如下:
    东莞市沙田成友学生接送站于2013年4月15日已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经营范围为中小学生提供午餐、午托的托管服务。针对来文反映该学生接送站影响周边居民的情况,公共服务办于9月1日组织大流村委会、立沙花园物业管理处与您和成友接送站相关负责人进行协商。经协调,公共服务办要求成友接送站加强内部管理和学生教育,减少学生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随便抛垃圾等不良行为,减少台椅在移动、搬动时发出的噪音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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