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大力发展新能源,物业为何拒装充电桩?
东莞市凤岗镇锦龙湾畔花园二期地下车库为人防工程,业主多数购买新能源车,奈何无充电设施。 多次与物业协商,物业为了强迫大家买车位,拒装充电桩,有个别购买车位者,物业协助安装私有充电桩,证明小区符合安装充电桩的条件。 国家大力发展新能源,作为人防车位,产权不属于物业,1.物业以20年长租变相买卖车位是否合法?2.业主要求安装公共充电位,业务阻拦是否合理?3.政府对于停车场的充电设施配比是否有要求?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经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人防工程停车位出租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2001〕第2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防工程隶属单位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空效能,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是人防部门、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共同责任,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所反映的公司依法结合其地下室建设修建防空地下工程,战时功能为人防地下室,平时功能为汽车库。对于该项目地下停车库中属于人防地下室的部分,其投资者应在保障人防工程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按照“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管理和维护人防地下室。 同时根据《东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九条,如市民拥有固定产权车位或长租车位,物业公司应当配合安装。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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