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完善道路地面标线的正确性以免误导驾驶员
本人于今年的8月31日驾驶蓝牌小车行驶到本市长安镇上角加油站附近的振安东路-捷东路口红绿灯路口处时,共有二条主车道,其中最左侧地面标线是直行与左转,旁边第二条地面标线是直行与右转,在这条车道右侧是实线,实线右边是一条单独的右转车道。此时恰好有一辆大型货车在右转车道掉头或是倒车没看仔细。此时虽然是红灯,但是并没有“红灯亮时禁止右转弯”的禁令标识,于是我在未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此路口右转弯通过了。而随后二天却收到了交通违法通知书号:441927191106399.电子眼抓拍显示车辆未按指示通行。“法无禁止即为可”,红灯信号处并没有禁止右转弯禁令,请上级部门核查事实情况,是否撤销该项交通违法通知书?
感谢您的来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应当按照信号灯通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因此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路口时,驾驶人应当注意路面状况,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而且该道路设置了右转专用道,机动车应按规定车道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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