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原法定代表人拒绝配合变更法定代表人
我方为东莞市某协会的工作人员,现协会已通过换届选举,罢免了会长,任免了新的会长,现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因变更法人需要提交原法人签名的申请材料,但是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办理变更手续,经过协会内部人员多次协商(已就上述问题协商了3年之久),仍未能解决,现原法定代表人拒绝沟通,坚持不配合签署变更材料,同时亦不归还协会公章,严重影响我会的工作开展。 就此事现特向贵局咨询以下问题: 1、我方在广东政府服务网站咨询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材料,现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签署,我会应提交什么材料才能完成变更手续。如果需要“提供原法定代表人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此文件内容有何规定?应由谁出具?在我会没有公章的情况下如何出具并向贵局提供? 2、我会在没有公章、原法定代表人不肯配合的情况下,如果重刻公章? 3、在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签署变更文件的情况下,如果才能完成变更登记,鉴于原法定代表人已拒绝协商,亦拒绝配合任何行为,故“建议通过内部协商”的建议已无法实施;而对于“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建议,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第十八条规定:“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规定,在贵局未同意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我会根本无权向法院提起对原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诉讼案件,故“通过民事诉讼”的建议在贵局不变更我会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亦不能解决问题。 故恳请贵局提供切实可行、具体且有效的指导性意见。
关于对阳光热线问政平台工单编号303857的回复 berlin08: 您好!来信收悉,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回复如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请贵会按《章程》规定,履行完内部民主程序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审查;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如对该回复仍有疑问,可通过电话0769-22019613咨询,我们将提供更详细的解答。 东莞市民政局 2021年10月18日
0参与
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