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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车位使用权出让及安装充电桩的问题

yaoht1980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1-11-24 08:52:39 状态: 已回复 编号:311194
处理用时:4天23小时26分
请问松山湖光大锦绣山河四期观园的人防车位的权属归属情况是怎样的?开发商是否可以出让该人防车位的使用权?人防车位是否已经获得验收通过?另外,依据南方电网的相关条例人防车位是可以安装充电桩的,人防部门是否也同意这样做?请给与答复,谢谢!
问政部门: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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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您好!感谢对人民防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一、关于人防车位归属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我司、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广东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统一调配使用;在平时可按有偿使用的原则开发利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小区的开发商作为原始投资人和工程建设单位享有民用建筑结建防空地下室工程最初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但在小区进行销售后,防空地下室的投资者身份亦有可能会发生变化。小区业主、代表全体业主的业委会和作为小区的建设单位,如对防空地下室的投资者身份发生争议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请对防空地下室投资者身份及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归属进行判定。
       经核查,光大锦绣山河(报建名称为翰林湖花园)项目人防工程平时功能为汽车库,投资者可依法出租防空地下室的车位使用权。
       二、关于人防工程验收事宜
       该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
       三、关于人防车位安装充电桩事宜
       目前,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在人防工程内安装充电桩。安装充电桩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应当在保证人防工程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群众的生活进行利用,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问政人评分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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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论

  • yaoht198012-03
    怎么那么久了还不回复啊?
    来自: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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