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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财[2016]40 号)文件漏量漏项的理解咨询

lxjw08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2-01-11 10:33:29 状态: 已回复 编号:318010
处理用时:8天22小时2分
致东莞市财政局:
   根据东财[2016]40 号)文件第二章第十一条约定:,各重大漏项漏量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计算的工程价款总额,扣减工程量清单虚列项目及虚增工程量的相应价款后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
     第二十九条分别对重大漏项和漏量进行了定义。现对漏项漏量的理解存在歧义,如某工程漏项一(相同清单合并后)造价约8万,漏项二(相同清单合并后)后造价30万:
第一种理解:漏项一未超10万,不予以补偿,漏项二超10万,应给预30万的补偿;
第二种理解:漏项一和漏项二合并后为38万,超10万,给予38万的补偿;
第三种理解:漏项一和漏项二合并后为38万,扣减10的基数给予补偿28万;
   请问哪一种理解属于文件精神的正确理解,希及时回复为盼!谢谢!后附相应条款
问政部门: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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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根据《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东财〔2016〕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如存在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项或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量,各重大漏项漏量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计算的工程价款总额,扣减工程量清单虚列项目及虚增工程量的相应价款后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办法》第二十九条(三)规定,按规定计算的工程价款超过有效合同价1%或10万元的,视为工程量清单项目重大漏项。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项是以单个清单项目计算,如果合同中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相同应合并计算。
来文提供的某工程漏项一造价约8万元,没有达到重大漏项标准,因此,不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补偿范围,不予补偿。漏项二造价约30万元,达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补偿范围,应予补偿。有效合同价1%或10万元是判断重大漏量漏项的标准,不是扣减基数,因此,重大漏项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计算的工程价款总额,扣减工程量清单虚列项目及虚增工程量的相应价款后全部给予补偿,不需扣减基数。
综合上述,来文提供的案例第二、三种理解都不符合《办法》精神,第一种理解符合《办法》精神,补偿金额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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