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迁所得税问题。
采用单一主体挂牌模式的东莞城市更新项目,所涉及的企业搬迁,是否属于政策性搬迁?是否适用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政策性搬迁应符合《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0号公告发布)第三条的规定条件。具体如下: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企业如果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证明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按政策性搬迁进行税务处理。 感谢您对东莞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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