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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认定标准不一致

文文~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2-03-29 15:29:26 状态: 已回复 编号:329233
处理用时:2天23小时38分
契税标准与广东税局不一致,广东税局表示参照缴交契税的时候认定房屋套数,市税局表示按签订买卖合同时认定房屋套数
问政部门: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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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您反映契税认定标准不一致的服务投诉事项已收悉。对于您投诉的事项,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
因此,纳税人申报享受购买家庭第一、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的,应诚信申报所购买住房合同签订时的家庭成员及家庭住房数量。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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