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项目先支付补偿资金,后签订拆赔协议的成本抵扣问题
城市更新项目的收购主体(改造主体)和被拆迁人就达成补偿条件达成一致,被拆迁人将房屋腾空移交给收购主体,收购主体自房屋腾空移交之日起按月支付过渡期安置费给被拆迁人,因特殊原因,被拆迁人在房屋腾空移交之日起半年后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请问,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收购主体(改造主体)已提前支付给被拆迁人的六个月过渡期安置费能否纳入“土地成本-拆迁补偿费”的税前扣除? 如蒙赐复,不胜感激。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过渡期安置费需要结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城市更新改造方案、补充协议等相关佐证材料判断核实,符合扣除条件的可凭合法有效凭证、费用支出明细计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建议您携带该项目相关的资料,前往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做进一步的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东莞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0参与
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