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认定标准疑问
尊敬的领导,您好: 在2021年12月东莞市政府推出了《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2021(53)号文件】。非常感谢东莞市推出该人才计划,为有意愿在莞长期发展,为莞贡献才智的人才们提供了优厚的鼓励政策。 针对三类人才认定标准,第14条的14小项“在境外世界知名大学取得博士学位,并与我市上年度纳税超50亿元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我对企业纳税额存在疑问。根据公开信息,2021年度东莞市纳税第一名为华为公司。但根据公开数据,华为公司在莞纳税很难达到50亿级别。我想咨询,如果连东莞市纳税第一的企业都未达到50亿,那《认定标准》第14条第14项该如何实施?“纳税50亿”这一认定标准是否符合现实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考虑将“50亿”这个要求灵活调整为全市纳税前几的企业? 再次感谢您百忙之中阅读这条信息。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也真诚期待您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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