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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法恶意围堵公共区域(含消防通道!!),设局制造稀缺假象诱导购买人防车位

?张玉莹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2-05-18 08:58:41 状态: 已回复 编号:341002
处理用时:7天3小时12分
事由:
2022.4.26日发现东莞洪梅天御湾花园商铺门前有一段公共区域(原业主可免费停车)被开发商违法围堵,导致业主车辆无法进入停放,必须停入小区收费地库或寻找其他地方。物业当时对业主的说法是:地面地砖破裂,需要整体整修。本以为是好事,过几天修好利于业主。直到2022.5.12日,开发商经由物业通知业主,小区人防车位开始转让,价格17—22万不等,价格极其不符合当地市场行情,大家才察觉这是套路。紧接着,在2022.5.16日晚,业主回家发现,自己居然被不相干的保安人员(非物业保安)拦住,不能从之前日常入口进入小区公共区域停车,日常出入口也已被违法围堵死,并有保安人员拦截业主进入,致使业主必须进入收费的地库才能停车。此时业主终于明白开发商在违法恶意围堵公共区域,设局制造稀缺假象,诱导业主等购买人防车位。

1,天御湾花园商铺门前的空地属于天御湾花园的规划用地,属于公共设施配套,属于公共空间,开发商及物业没有权利违法恶意围堵。

2,所谓“地面地砖破裂,需要整体整修”的说辞没有根据,详见下图。其一,偌大的公共区域,仅更换了几块小地砖,而违法恶意围堵已经从4.26日起至5.17日,持续时间已超过22天;其二,很多原先完好的位置,其实是人为挖开的。

3,开发商之恶意违法围堵公共区域行为已经违反了《民法典》第271条,第273条,第274条。

法律分析:公摊面积,开发商无权处分。公摊面积是指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等。公摊面积产权归属于全体业主用户,开发商不得随意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1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3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第274条 【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开发商围堵小区公共区域,违反《民法典》,此为违法;开发商设局制造稀缺假象,诱导购买人防车位,此为恶意。
问政部门: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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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查,天御湾小区首层地面公共区域一是在修复破损地砖,二是中铁五局因修建梅沙大桥涉及光纤管线迁改施工。开发商为方便施工管理以及地面修复后的车位划线,把公共区域所有出入口都用石墩阻拦车辆出入,安排人员负责车辆清场工作,但事前没有告知业主和做好相关公示工作。我镇住建局在了解到相关情况后,立即要求开发商作出整改,做好相关公示工作。2022年5月20日,开发商已恢复公共区域所有出入口的通行,并对施工场地做好警示。如有疑问,请联系我镇住建局(88841510)。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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